天津经开区加快引育新动能推动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

2020-07-22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引育新动能推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津开党发〔2020〕1号)要求,进一步壮大创新主体规模,加大引育新动能力度,推动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列各项扶持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经开区)的科技型企业和双创载体,以及向经开区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的区内外中介服务机构。对适用本措施的企业或机构,其每年享受的扶持资金不受上年度营业收入限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是指根据《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9〕3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获得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市级以上双创载体是指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津科规〔2017〕1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章 奖励支持措施

第三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级奖励资金额度给予100%配套奖励。其中: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市级奖励15万元,经开区配套奖励15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给予40万元奖励(其中市级奖励20万元,经开区配套奖励2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市级奖励25万元,经开区配套奖励25万元)。

对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市级奖励10万元,经开区配套奖励10万元)。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当年未重新认定,其后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外省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经开区的,按照首次认定的政策给予奖励;对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在经开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3年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同时,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当年入选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入库企业如已享受经开区给予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再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当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当年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当年认定的天津市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每年根据中介服务机构上一年度服务经开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及服务绩效给予奖励。当年服务我区企业首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20家至39家的,给予20万元奖励;服务经开区企业首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40家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在市级以上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2万元奖励。入驻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当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20家至39家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5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40家至49家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0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50家及以上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5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符合本措施奖励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如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或雏鹰企业评价条件,需通过相应认定并获得当年入库登记编号方可享受本政策;同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雏鹰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需一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雏鹰企业认定并获得当年入库登记编号方可享受本措施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经开区管委会对适用本措施的企业和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和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企业和机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申报经开区各项科技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措施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开发〔2017〕46号)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奖励标准执行;在本措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相关条款相应调整。本措施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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