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区信用工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2〕33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唐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127号)要求,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国家、省、市信用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和武卫东书记来区调研指示精神,以助力全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目标,坚持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双驱动,持续夯实信用建设基础,健全经济运行各环节信用机制,促进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强化信用环境支撑,大力推进信用监管,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全面提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信用状况,打造“诚信芦台”品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目标
到2024年,信用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更加完备、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更加健全、融资信用服务体系更加高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政务服务领域信用应用不断深化、各行业领域信用建设纵深发展、社会诚信意识和总体诚信水平全面提升、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信用在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为唐山市争创国家信用示范城市贡献芦台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1.健全信用制度体系。贯彻落实《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立足我区实际,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信用宣传教育等信用制度,进一步夯实信用建设制度保障。[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2.健全信用信息平台系统。按照全省“五级一体化信用平台”建设部署,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信息网络。[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信用唐山”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用,强化信息公开。进一步健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质量管控机制,扩大数据覆盖面。[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组宣部、社会事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3.完善各类主体信用档案。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唐山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三级指导目录,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形成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等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归集、治理和共享,全量、准确、及时、安全归集到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共享相关信息。鼓励企业采取“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的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用信息。[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
5.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部门要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全量上报至“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等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各有关部门]完善“双公示”校验规则,深入开展数据分析,加强“双公示”工作通报,加大“双公示”抽查数量和频次,持续整治错报、瞒报、迟报问题。高效完成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企业信用修复工作。[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6.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严格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加强信用领域信息安全管理。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责任单位:组宣部、公安分局、信用办(行政审批局)、党政办公室]
7.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诚信共建活动,发掘诚信案例,选树诚信典型,常态化宣传诚信典型、依法曝光反面典型,引导全社会“知信、守信、用信”。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深化互联网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组宣部、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社会事务局、教育局、群工部等有关部门]
8.加强诚信舆情动态监测。建立健全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快速响应、主动处置舆情负面事件,及时消除影响;[责任单位:组宣部、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发生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养老托育机构不诚信开展业务、信用网站内容错误等失分问题发生。[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社会事务局、教育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
(二)健全经济运行各环节信用机制
9.健全生产环节信用机制。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开展品牌认证市场巩固提升行动。开展诚信企业培树活动,积极参与中国品牌创建行动,加强质量品牌培育示范推广。[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
10.健全流通环节信用机制。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等文件要求,加强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管理,推动商品和要素高效配置,建设线上线下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推广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提升企业合同履约诚信水平。[责任单位:商促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有关部门]
11.健全分配环节信用机制。落实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要求,多渠道向市场主体宣传A级纳税人在纳税、信易贷等方面的信用激励措施,鼓励市场主体诚信纳税,不断增加我区A级纳税人企业数量。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医保基金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要情行为;提升医保基金监管效能,建立部门协调监管、舆论宣传、常态化监管、信用承诺、基金风险预警等机制;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唐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责任单位:税务局、社会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
12.健全消费环节信用机制。建立法庭、市场监管、商促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加强预付费消费监管。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认定和退出机制,探索制定防范和识别虚假诉讼的措施,构建诚信诉讼环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法庭、商促局等有关部门]
(三)加强对外合作信用建设
13.落实对外合作信用制度。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提升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强化对外合作信用建设,严格落实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和外商投资等领域各项制度。[责任单位:商促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有关部门]
(四)强化信用环境支撑
14.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依托“诚信唐山”网站,组织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加强政务失信问题治理,落实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治理“新官不理旧账”、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财政部门抓好预算执行管理,无预算、超预算不安排支出。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纳入清欠台账的案件,督促拖欠主体限期完成清偿,确保完成清偿目标任务。[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财政局、商促局、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
15.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环保信用制度,落实信用评价各项要求,共享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切实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
16.加强科研诚信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国家科研诚信建设要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按照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落实《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完善科研诚信全过程管理机制,依法依规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
17.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信用监管。执行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规定,落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批数据共享机制和诚信档案制度。落实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高效履行。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力度,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法庭、检察院、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
(五)促进信用服务实体经济
18.大力推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工作。配合市级部门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基础数据,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平台宣传推介,多渠道引导企业入驻,确保注册、认证、授权企业占比不断提升。[责任单位: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有关部门]
19.推进信用便企惠民。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完善“政采贷”“科技贷”“工程贷”“合同贷”“订单贷”等产品服务,实现财政资金直达银行。积极推广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政采贷”应用。鼓励银行创新服务专项领域信贷产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规范发展消费信贷。开展系列“信用+”工程,推动“信易医”“信易游”“信易购”“信易+养老”“信易家政”等“信易+”制度落地实施。[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
20.依法依规实施失信约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失信惩戒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河北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相关案例应及时归集报送至市级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国家关于金融监管工作部署和省、市要求,加大执法和刑事打击力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等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措施实施部门]
(六)大力推进信用监管
21.全面实施信用承诺改革。落实科研、纳税行政许可等领域信用承诺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推进承诺制改革,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和“证照分离”改革。[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司法分局等有关部门]
22.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的各项要求,按照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参照全省统一的A、B、C、D四级标准,统筹推进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和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行业信用评价,客观准确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强化评价结果协同共享,推进在分级分类监管、企业融资等方面的运用。[责任单位:信用办(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电力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23.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重点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贯彻落实《唐山市分行业分领域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探索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在“双随机、一公开”中实施差别化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水务电力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社会事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24.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探索以行政性合同为突破口,以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前提,依托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开展合同履约全流程跟踪监管。对有关部门参与或主导签署的合同履约情况建立跟踪记录,将其合同信息及其履约信息作为信用信息进行定期归集,依法依规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相关主体信用档案。支持和鼓励商业合同自愿注册至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合同履约情况标准化处置和分析机制。[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水务电力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商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社会事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法庭等有关部门]
25.强化重点领域失信问题治理。建立严重失信名单主体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推进严重失信专项治理,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对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房地产、税务等重点领域的突出失信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专项治理,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责任单位:法庭、应急管理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七)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
26.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推促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互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财政局]
27.规范信用服务机构行为。落实《河北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相关信用服务机构依托“河北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申报信息并在信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发布“征信修复”虚假广告、违法归集使用信用信息等行为。[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领导小组领导、信用办协调督促、各部门抓落实的推进机制。定期召开信用建设推进会议,分析研究问题,谋划部署工作。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督导通报、监测考核、激励问责,压实工作责任,为推进工作提供保障。[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将信用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抓好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本计划明确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协同配合,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有力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要素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的稳定性。落实资金保障,统筹做好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政务诚信建设、新型监管机制构建、信用应用场景开发、信用试点示范创建和信用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探索通过专家咨询、购买服务等方式,借助社会力量,提升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责任单位: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四)推进示范引领。按照京津冀信用一体化工作部署,积极融入京津冀信用协同发展。助力全市积极争创国家信用示范城市。组织开展信用示范创建活动,着力打造信用建设示范单位、示范街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深入推进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工作。鼓励各部门积极争取开展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信用建设试点示范,并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合同履约监管、融资信用服务、信用惠民便企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努力形成一批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可和推广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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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